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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442号

姜新妹与周新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新妹,周新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442号

原告:姜新妹。

委托代理人:胡林娟,浙江良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新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新妹诉被告周新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姜新妹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新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新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8元,减半收取6909元,由原告姜新妹负担。

审 判 员 鲁拥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李燕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