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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李长全与被执行人胡丽娟离婚纠纷一案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长全,胡丽娟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全,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被执行人胡丽娟,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全与被执行人胡丽娟(2015)法执字第14号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丽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3)法民秀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艳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