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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736号

彭海军与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海军,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阳斌,欧阳智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736号支持起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原告彭海军。委托代理人傅望红。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撤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委托代理人何赐龙,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田心高科园A5-6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兰。委托代理人易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领取调解款项等。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

法定代表人:刘伟。委托代理人罗薇,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易阳斌。被告欧阳智峰。

原告彭海军诉被告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阳斌、欧阳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石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彭海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为:该案经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并经支持起诉机关及法律援助律师协调,原告与被告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部分标的款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该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海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海军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石 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志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