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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1577号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577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圣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开发区星发路8号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厦三层301室,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58号851大楼。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昌定,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公司)诉被告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网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网龙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侵权行为地无法确认,但被告住所地明确,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58号851大楼,因此应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应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经审查,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系侵权行为地,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

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网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被告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上诉,则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代理

审判员  高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