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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443号

朱少华与朱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少华,朱照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43号原告朱少华。被告朱照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少华与被告朱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少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文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