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43号原告朱少华。被告朱照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少华与被告朱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少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文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华慧 来自
朱少华与朱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43号原告朱少华。被告朱照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少华与被告朱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少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文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