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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民终第51号

胡光松与张德全民间借贷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光松,张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终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光松,男,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全,男,194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成、李坤航,东坡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胡光松因与张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胡光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胡光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光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胡光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俊辉

审 判 员  蒋 毅

代理

审判员  林文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龙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