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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初227号

兰凤英与朱翠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兰凤英,朱翠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227号原告兰凤英,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翠媛,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凤英诉被告朱翠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凤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凤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凤英负担。

审判员  王昌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