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227号原告兰凤英,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翠媛,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凤英诉被告朱翠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凤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凤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凤英负担。
审判员 王昌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