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催字第00059号申请人海南鑫永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高新区海马工业园(二期)内。法定代理人蒋春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亚洁,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海南鑫永成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40005126791254,面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4日,出票人为常州市永成车配厂,收款人为常州市永昊冲件厂,出票行为江南农商行新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南鑫永成塑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陆丽娜
人民陪审员 孙伟英
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颜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