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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执字第549-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与李琼、张科、张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李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执字第54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二段。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琼,女,43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汉执字第549-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琼在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琼在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政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德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