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95-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文飚,行长。被执行人肖荣福,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古俊萍,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四川弘鑫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法定代表人肖荣福,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红飞,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84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罚息、复利4641471.13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88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古俊萍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金碧城学海书香1-2-604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54.37平方米,产权证号201300081),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钟红飞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河街151-1-202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58.44平方米,产权证号200600222)、被执行人钟红飞与龚俭飞共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汇景苑1栋3-11-57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88.26平方米,产权证号2013022703509),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肖荣福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295-25-302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357.08平方米,产权证号201303942)和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御景路2-24号(建筑面积109.36平方米,产权证号201300421)、2-25号(建筑面积79.64平方米,产权证号201300412)、2-30号(建筑面积61.51平方米,产权证号201300411)、2-31号(建筑面积39.54平方米,产权证号201300422)、2-32号(建筑面积61.51平方米,产权证号201300413)、2-33号(建筑面积52.72平方米,产权证号201300414)、2-34号(建筑面积37.35平方米,产权证号201300420)商业服务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扣押被执行人肖荣福所有的川C467**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扣押期限为二年;
五、被执行人各自负责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毁损、转移、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查封、扣押手续的,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文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虞健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