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59号申请人李波,委托代理人邓万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亦农,被申请人林建英,被申请人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洪林路。法定代表人程畅,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罗亦农,董事长。
申请人李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亦农、林建英、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波的担保人武汉市江汉区协力酒楼(普通合伙)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北湖正街6号1栋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罗亦农、林建英、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李波的担保人武汉市江汉区协力酒楼(普通合伙)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北湖正街6号1栋房屋(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840.6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树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