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77号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附8号2-3#,组织机构代码77485890-8。法定代表人吴康,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高,女,汉族,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舒天文,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大华,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的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天文、陈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谢凤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懋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