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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特604号

许文华与杨金莲、刘启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文华,杨金莲,刘启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特604号申请人许文华,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杨金莲,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刘启银,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许文华与申请人杨金莲、刘启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文华因与申请人杨金莲、刘启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刘启银医疗检查费用(凭票)由许文华承担;杨金莲住院医疗检查费(凭票)由许文华承担;许文华后期一次性赔偿杨金莲人民币4500元整;两车车损由许文华承担(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两车车辆施救费(凭票)由许文华承担。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许文华与申请人杨金莲、刘启银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发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关璐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