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保25号申请人黄义兴,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申请人黄某1。法定代理人封红兰,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江西省赣州市赣县。申请人黄某2。法定代理人封红兰,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5********,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梅林镇赣新大道**号*栋***房。被申请人杨玉臣,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被申请人蒙城县永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国��汽车城4栋106号。法定代表人万荣。申请人黄义兴、黄某1、黄某2与被申请人杨玉臣、蒙城县永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义兴、黄某1、黄某2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约拾万元的车牌号为皖S×××××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申请人黄义兴、黄某1、黄某2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义兴、黄某1、黄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蒙城县永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芹芹
代理
审判员 徐水菊
代理
审判员 郑 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