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327号原告邵长义,男,5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原告冯世波,男,3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原告王桂花,女,48岁,回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原告王占友,男,43岁,回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扎旗龙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周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长义、冯世波、王桂花、王占友诉被告扎旗龙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邵长义、冯世波、王桂花、王占友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长义、冯世波、王桂花、王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邵长义、冯世波、王桂花、王占友负担。
审 判 长 齐达来
审 判 员 王维中
人民陪审员 爱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木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