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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327号

原告邵长义等4人诉被告扎鲁特旗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邵长义,冯世波,王桂花,王占友,扎旗龙成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327号原告邵长义,男,5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原告冯世波,男,3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原告王桂花,女,48岁,回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原告王占友,男,43岁,回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扎旗龙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周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长义、冯世波、王桂花、王占友诉被告扎旗龙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邵长义、冯世波、王桂花、王占友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长义、冯世波、王桂花、王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邵长义、冯世波、王桂花、王占友负担。

审 判 长  齐达来

审 判 员  王维中

人民陪审员  爱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木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