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周丽雅。被执行人赵顺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丽雅与被执行人赵顺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赵顺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只有银行少量的存款记录,没扣划必要,在乐清市内无房产、土地产权登记记录,无车辆登记,现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3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目前确实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382执1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连新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