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46号原告刘振荣,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折海荣,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折茂荣,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振荣与被告折海荣、折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李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2月3日告知原告限期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4900元,原告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刘振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尚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