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苏执字第675-2号申请执行人廖谦星。被执行人邓先彬。本院在执行廖谦星与邓先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郴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小明
代理
审判员 肖丽君
代理
审判员 王新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旻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