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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22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中材国际邯郸工程建设分公司职工,现住邯郸市建设大街87号,身份证号:13048119760919587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复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保   亮

审判员 陈瑞

审判员张岩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荣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