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中材国际邯郸工程建设分公司职工,现住邯郸市建设大街87号,身份证号:13048119760919587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复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保 亮
审判员 陈瑞
审判员张岩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荣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