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字70号
申请执行人:罗凤华。
被执行人:张陆英。
被执行人:陈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陆英、陈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罗凤华办理武汉市武昌区后补街宿舍12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原登记人陈家宽)变更手续,但被执行人罗凤华一直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武汉市武昌区后补街宿舍12号房屋(租约备案号:直NO540253,原承租人:陈家宽)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罗凤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