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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508号

刘俊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08号原告刘俊,男,汉族,1985年8月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霍发帅,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俊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刘俊负担。

审判员 谭 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远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