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08号原告刘俊,男,汉族,1985年8月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霍发帅,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俊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刘俊负担。
审判员 谭 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远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