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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1468号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欧力木业有限公司、浙江佳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欧力木业有限公司,浙江佳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廖洪成,姜鹤香,廖洪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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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1468号

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武龙,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泉,该××职工。

被执行人:浙江欧力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洪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佳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洪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廖洪成。

被执行人:姜鹤香。

被执行人:廖洪伟。本院在执行(2014)丽龙商初字第470号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浙江欧力木业有��公司、浙江佳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廖洪成、姜鹤香、廖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0000。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浙江欧力木业有限公司财产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处置中,我院已发函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自愿同意本案先予以程序终结,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14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瞿一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周 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