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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230-1号

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230-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678059.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5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申请诉讼保全费及鉴定费共计125000.00元,执行费90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69.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678059.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海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