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被执行人周方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0138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方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方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方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方余(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51的存款人民币802914.6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