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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0413号

季学农与王玉成、张海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季学农,王玉成,张海平,江苏云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季学农。委托代理人孙秀红,江苏漫修(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成。被告张海平。委托代理人徐钰新、陈栋,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云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人民路83号。法定代表人周云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学农与被告王玉成、张海平、第三人江苏云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学农于2016年2月16日以需要进一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季学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学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0元(季学农已预交),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沈金锋

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

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