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季学农。委托代理人孙秀红,江苏漫修(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成。被告张海平。委托代理人徐钰新、陈栋,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云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人民路83号。法定代表人周云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学农与被告王玉成、张海平、第三人江苏云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学农于2016年2月16日以需要进一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季学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学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0元(季学农已预交),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沈金锋
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
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