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59号原告马会便,女,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源,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丛苹,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贺群,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会便诉被告贺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会便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会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会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会便负担。
审判员 王景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孝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