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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659号

马会便与贺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会便,贺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59号原告马会便,女,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源,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丛苹,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贺群,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会便诉被告贺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会便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会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会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会便负担。

审判员  王景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孝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