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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1133号

王允贵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高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允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高青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133号

原告:王允贵,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田国帅,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高青支公司。住所地:高青县田镇镇李星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允贵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高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允贵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允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允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允贵承担。

审判员  李江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亭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