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沅民初字第71号原告孙晓兵,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莉,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瑞芳,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晓兵与被告刘莉、周瑞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依照规定预缴案件诉讼费用。在本院2016年2月16日再次通知其催缴诉讼费时,原告明确表示该案原告已决定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选择走执行程序解决纠纷,不再选择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因此将不会按照本院要求和法律规定去补缴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兵拒绝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学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钱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