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4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国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东 来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4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国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