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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165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1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陕0728民初165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郝玉亮,男,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1994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1995年1月2日双方在原高桥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7月23日生育一男孩王某某,现就读于西安某大学大二。2015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被告王某在外务工,原告张某撤诉。2016年2月1日原告张某再次起诉。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泾洋街道办事处砖混结构三间三层房屋一幢、伙房两间,共同存款40000元,共同债权29000元(张华堂10000元,张福兰10000元,张福菊9000元),原告张某无嫁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位于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某村三间三层房屋一幢及伙房两间、共同债权29000元(张华堂10000元,张福兰10000元,张福菊9000元)、共同存款40000元,均归被告王某所有。

三、婚生子王某某上学期间的生活、教育费由被告王某承担。

四、被告王某自愿给付原告张某生活困难帮助费30000元,已实际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林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