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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54号

房红梅与大宁县饮食服务公司、第三人贺晓伟、张亮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房红梅,大宁县饮食服务公司,贺晓伟,张亮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房红梅,女,1971年1月12日生。被告大宁县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宁县昕水镇东街36号。负责人秋淑宁。第三人贺晓伟,男,1985年2月11日生。第三人张亮杰,男,1986年2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红梅与被告大宁县饮食服务公司、第三人贺晓伟、张亮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红梅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房红梅负担。

审 判 长  冯涛洁

代理

审判员  尉金旦

人民陪审员  王 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