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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民初250号

张世斌与李金树及第三人兰州铁路局嘉峪关工务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世斌,李金树,兰州铁路局嘉峪关工务段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250号原告张世斌,男,生于1976年3月8日。被告李金树,男,生于1963年2月2日。第三人兰州铁路局嘉峪关工务段。代表人李志清,段长。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斌与被告李金树及第三人兰州铁路局嘉峪关工务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该纠纷系与铁路及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应移交有管辖权的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七)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本案受理费21090元,转交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审 判 长  汤玉萍

审 判 员  陈 晨

代理

审判员  张国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