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5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临时寄押,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清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粤S521**号黑色奔驰牌吉普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康安三道街时,将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被害人潘某某撞倒,致使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韩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九级伤残。经公安机关认定,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侦查,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顾乡大队于2015年9月16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万丰村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2015年12月14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告人韩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潘某某45万元,被害人潘某某对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韩某某指认现场照片、韩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韩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不起诉决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侦破工作记录,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害人潘某某陈述,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晓红
人民陪审员 穆森然
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凌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