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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692号

康某与利勃海尔机械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692号原告康某,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利勃海尔机械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二路XXX号厂房一层G1部位。法定代表人ANDREASBOEHM,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利勃海尔机械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龚文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