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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448号

阎莉艳与陈海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阎莉艳,陈海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48号原告阎莉艳。委托代理人郭姣,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代表人邓俊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耀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阎莉艳与被告陈海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阎莉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阎莉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莉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976元,由原告阎莉艳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天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