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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字第47号

张宏伟申请杜洪强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47号(2016)黑0281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张宏伟,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六和镇灯塔村*组,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杜洪强,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六和镇红光村*组,身份证号:×××.关于张宏伟与杜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讷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此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对本案应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达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