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47号(2016)黑0281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张宏伟,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六和镇灯塔村*组,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杜洪强,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六和镇红光村*组,身份证号:×××.关于张宏伟与杜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讷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此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对本案应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达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