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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796号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796号原告刘某某,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强国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开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