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796号原告刘某某,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强国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开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