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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执监32号

申请执行人蒋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力,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32号申请执行人蒋力,女,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徐东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蒋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本院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执1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蒋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晶

代理

审判员  周翠翠

代理

审判员  蒋振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苟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