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财保21号申请人邵继学。被申请人师刚。
申请人邵继学与被申请人师刚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7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的工资或银行存款61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邵继学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甘DD53**号起亚牌小轿车(价值70000元)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的工资或银行存款61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福江
审判员 宋静霞
审判员 张润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