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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财保21号

邵继学与师刚诉前财产保全纠纷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继学,师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财保21号申请人邵继学。被申请人师刚。

申请人邵继学与被申请人师刚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7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的工资或银行存款61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邵继学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甘DD53**号起亚牌小轿车(价值70000元)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的工资或银行存款61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福江

审判员  宋静霞

审判员  张润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