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428-1号原告沧州泓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县汪家铺乡汪家铺村。法定代表人焦泓议。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法定代表人岳清瑞,经理。被告河北亚鑫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献县陈庄镇马铺。法定代表人王建红,经理。被告刘金怀。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泓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亚鑫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亚鑫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怀银行存款142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存款,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亚鑫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怀银行存款142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成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