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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字395号

王邦立、武根年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邦立,武根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字395号原告王邦立,男,1955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武根年,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邦立诉被告武根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邦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邦立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延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苗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