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字395号原告王邦立,男,1955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武根年,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邦立诉被告武根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邦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邦立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延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苗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