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50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霞,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上诉人冯霞因诉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行立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冯霞上诉自称,一审裁定错误,并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冯霞诉请法院撤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乐中府函[2011]28号《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该批复是该府针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的文件。现冯霞以该土地被征收前是集体土地,并以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起诉本案,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冯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缪 泰
代理
审判员 朱 珠
代理
审判员 赖佳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