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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终字第509号

冯霞诉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50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霞,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上诉人冯霞因诉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行立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冯霞上诉自称,一审裁定错误,并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冯霞诉请法院撤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乐中府函[2011]28号《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该批复是该府针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的文件。现冯霞以该土地被征收前是集体土地,并以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起诉本案,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冯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缪 泰

代理

审判员 朱 珠

代理

审判员 赖佳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