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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2872号之一

陈征与胡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1-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征,胡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2872号之一原告陈征,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胡金龙,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征诉被告胡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征于2017年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征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征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熊 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詹睛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