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2872号之一原告陈征,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胡金龙,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征诉被告胡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征于2017年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征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征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熊 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詹睛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