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919-2号申请执行人耿某,男,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陈某,女,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俞金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静
耿志安与陈璐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919-2号申请执行人耿某,男,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陈某,女,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俞金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