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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104号

谭太菊与谭太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谭太菊,谭太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104号原告谭太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开元,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太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太菊与被告谭太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太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太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太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太菊负担。

审判员  贾尚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秋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