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104号原告谭太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开元,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太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太菊与被告谭太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太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太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太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太菊负担。
审判员 贾尚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秋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