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4号申请执行人刘耀平,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申请执行人欧阳金明,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申请执行人魏玉君,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林为民,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江西盐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付高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付高平,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上高县。被执行人戈庆明,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上高县。被执行人聂小敏,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上高县。被执行人柯忠健,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上高县。被执行人胡献平,男,1955年7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被执行人胡晓平,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本院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宜中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盐城水泥有限公司、付高平、戈庆明、聂小敏、柯忠健、胡献平、胡晓平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盐城水泥有限公司、付高平、戈庆明、聂小敏、柯忠健、胡献平、胡晓平银行存款1344000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西盐城水泥有限公司、付高平、戈庆明、聂小敏、柯忠健、胡献平、胡晓平1344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同价值的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政
审判员 朱 斌
审判员 张小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明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