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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执4号

刘耀平、欧阳金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耀平,欧阳金明,魏玉君,林为民,江西盐城水泥有限公司,付高平,戈庆明,聂小敏,柯忠健,胡献平,胡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4号申请执行人刘耀平,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申请执行人欧阳金明,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申请执行人魏玉君,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林为民,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江西盐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付高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付高平,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上高县。被执行人戈庆明,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上高县。被执行人聂小敏,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上高县。被执行人柯忠健,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上高县。被执行人胡献平,男,1955年7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被执行人胡晓平,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本院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宜中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盐城水泥有限公司、付高平、戈庆明、聂小敏、柯忠健、胡献平、胡晓平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盐城水泥有限公司、付高平、戈庆明、聂小敏、柯忠健、胡献平、胡晓平银行存款1344000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西盐城水泥有限公司、付高平、戈庆明、聂小敏、柯忠健、胡献平、胡晓平1344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同价值的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政

审判员  朱 斌

审判员  张小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明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