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申字第0002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正定县。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汉族,住石家庄正定新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付某,女,汉族,住石家庄正定新区。
原审
原告:张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住正定县。系原告母亲。再审申请人王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某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禄永鹏
审 判 员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彭 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