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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申字第00027号

张某1与王某、张某2等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1,张某2,付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申字第0002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正定县。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汉族,住石家庄正定新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付某,女,汉族,住石家庄正定新区。

原审

原告:张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住正定县。系原告母亲。再审申请人王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某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禄永鹏

审 判 员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彭 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