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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晋商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天津晋商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大厦A座1602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晋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B-0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晋商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晋商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41380.2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晋商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02840元、执行费58121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晋商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中华

审判员  戴建勇

审判员  彭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守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