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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4执91号

叶金美、曾宗琴、叶有德与缪和建、周志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0-04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金美,曾宗琴,叶有德,缪和建,周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叶金美,女,1982年11月7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申请执行人曾宗琴,女,2006年8月23日生,现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叶有德,男,1951年11月7日生,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缪和建,男,1975年8月28日生,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周志华,男,1986年7月4日生,现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叶金美、曾宗琴、叶有德与被执行人缪和建、周志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景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5)普中民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现(2015)普中民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金美、曾宗琴、叶有德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缪和建、周志华给付赔偿费164290.95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金美、曾宗琴、叶有德与被执行人缪和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缪和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叶金美、曾宗琴、叶有德赔偿费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824执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庞育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朦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