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恢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向阿琴,女,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朝兴,男,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向阿琴与被执行人张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沅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被告张朝兴偿还原告向阿琴借款8000元(此款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向阿琴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支付了申请执行人8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利息,并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沅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涂显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迪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